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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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275號債權人台北大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逾新臺幣柒仟零叁拾元及其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之第1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本件債權人請求相對人應按月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68
0元之管理費,核屬對將來之請求,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相對人為請求,該部分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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