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柯月英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