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九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陳思嫻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住所地分別係在台北縣○○鎮○○街○○○號二十一樓之二及台北市○○區○○路○○○號三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