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
原告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英哲 被告串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長炬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二十四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係依兩造間買賣契約請求給付貨款,然依卷附兩造所簽訂之訂購合約書合約條件欄第六條約定:「買賣雙方如有爭訟時,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林秀圓法官高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