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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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5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本案受刑人於10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①104年度簡字第31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②104年度簡字第37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③104年度簡字第46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④104年度簡字第46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⑤10
4年度簡字第60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①至⑤案件並經新北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2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4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⑥新北地院以104年度簡字第50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5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⑦新北地院以104年度簡字第57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⑥至⑦案件並經新北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2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5年間,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⑧本院以
105年度簡字第7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⑥至⑧案件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85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就前開①至⑧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
㈡茲受刑人前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1月
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4259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6月28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6月8日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