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八號
原告瓏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得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