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原告 邱顯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等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應表明被告當中何人應給付原告金錢?給付之金額為多少?(請依各個被告分別載明)
二、如係請求被告回復土地、建物之繼承登記,訴之聲明應表明被告當中何人應回復?應回復之土地地號、建物建號(含門牌號碼)、權利範圍為何?(請依各個被告分別載明)
三、如係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建物,訴之聲明應表明被告當中何人應返還?應返還之土地地號、建物建號(含門牌號碼)、權利範圍為何?(請依各個被告分別載明)
四、訴之聲明應具體明確,勿夾雜敘述事實或理由。所主張之事實及理由請另行記載。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