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1號原告 陳惠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惟原告僅繳納300元,尚欠1,700元未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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