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33號原告 楊靜 送達代收人 楊長岳 被告 胡智強
張家綸 蔣順榮 陳子駿 賴奕鳴 吳彥麟 王靖龍 蔡昀憲 方瑀鍹 蔡楚瑜 張勝嘉 江國彬 賴昱佳 陳文俊 李哲廷 張宥任 梁清閔 黃煜凱 王啟灃 楊秉洋 蘇鋐儀 吳囷益 李辰杰 廖家賢 謝文翔 陳月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26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張德寬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