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01號原告 王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詩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7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