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49號原告 葉志鴻 被告 李逸驊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0年度易字第4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江文玉法官謝珮汝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云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