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上易字第6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上易字第675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弄11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218號,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2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僅支付被害人部分款項,原審僅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四月,量刑過輕而提起上訴,被告則未提及何有利之證據或辯解,僅請求從輕云云,然本院審酌被告犯案動機、所致損害,及已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等情,認原審量刑尚屬妥適,檢察官及被告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