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274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除甲○○、 郭文安 、 郭政泰 外被繼承人之所有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已歿者,並檢附其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