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二十一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以被告在民國八十八年七月間竊取原告所有之物品,並且毀損門窗,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五萬元。
二、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一案,就原告起訴事實之部分,業經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鄭光婷法官俞秀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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