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11號原告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顏寶琴田振宗田書綸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588號),而上開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6,3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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