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撤緩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撤緩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霖上列被告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112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均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誤繕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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