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53號上訴人 曾正福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被上訴人 蔡秀稐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民事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