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5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易字第25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勝榮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730號),本院認為應適用通常程序,並經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0年
4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書記官劉依緹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葉勝榮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黃金禮品販賣機」貳臺(含IC晶片貳片),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葉勝榮前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以95年度速偵字第5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不知悔改,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向主管機關即新竹市政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基於違反上開規定之反覆、單一的犯罪意思,自99年2月1日起,在新竹市○區○○街花園夜市第117號攤位,擺設黃金禮品販賣機2台供不特定人把玩,其玩法為顧客投入現金新臺幣(下同)10元硬幣,機台掉落16顆彈珠,再由顧客彈射彈珠,視彈射連線所得積分向葉勝榮兌換擺放在攤位上之商品,而以此方式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嗣為警於99年5月28日晚上8時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黃金禮品販賣機2台(含IC板2片),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處罰條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劉依緹
審判長法官邱忠義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