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67號聲請人 粘聰敏 相對人 江青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江青子(即債務人)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3年4月20日,債務清償期為103年4月20日,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2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3年4月20日,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3年8月13日通知相對人江青子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6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 育英 ││1404│建│1294.38│10000分之348│江青子│├──┼───┼────┼────┼────┼────────┼─┼─────────┼──────┼──────┤│002│南投縣│埔里鎮│育英││1429│建│51.25│全部│江青子│├──┼───┼────┼────┼────┼────────┼─┼─────────┼──────┼──────┤│003│南投縣│埔里鎮│犁頭尖││707│建│78.14│全部│江青子│├──┼───┼────┼────┼────┼────────┼─┼─────────┼──────┼──────┤│004│南投縣│埔里鎮│犁頭尖││708│建│18.33│全部│江青子│└──┴───┴────┴────┴────┴────────┴─┴─────────┴──────┴──────┘┌────────────────────────────────────────────────────────────────┐│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67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494│育德街10巷36號│育英段1404、14│住家用、鋼筋混│一層:50.9、二│陽台:22│全部│江青子│共有部分:│││││29地號│凝土造、4層│層:50.9、三層:││││育英段509│││││││50.9、四層:26.5││││建號、權利│││││││4、合計:179.24││││範圍:29分│││││││││││之1│├──┼───┼───────┼───────┼───────┼────────┼───────┼───┼──────┼─────┤│002│148│樹人三街402號│犁頭尖段707、7│住家用、鋼筋混│一層:54.86、二││全部│江青子││││││08地號│凝土造、3層│層:52.08、三層│││││││││││:52.08、合計:1│││││││││││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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