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 吳慶朝 被告羅東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順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42,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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