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4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4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488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張清海 於民國90年5月27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101975號,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未載利息,到期日民國92年12月31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經核,系爭本票之發票人張清海,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得向本票發票人行追索權及以發票人為相對人聲請法院裁定後為強制執行,對發票人之繼承人及其他發票人以外之人均不得聲請本票裁定。是本案聲請人對發票人以外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蔡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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