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4年度六簡調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六簡調字第381號聲請人 林偉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淑慧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4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