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4年度六簡調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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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381號

聲請人 林偉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淑慧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4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

書記官蕭亦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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