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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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797號債權人 張鴻泰 上列債權人張鴻泰因與債務人 楊金源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鴻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查聲請狀內敘明「票據2張」,証物僅附本票影本一張。請具狀釋明証物票據究為「一張」抑或為「二張」?如為二張,請提出其中請求金額一百萬之票據影本。如為一張,請具狀更正之。
三、台端請求金額為170萬,然其中100萬僅以讓渡證書為証物,無法証明有欠款之事實,故請提出足以証明之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楊金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