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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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七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或其前三日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公訴人因認其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惟被告業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晚間十一時許因燃燒煤炭導致腦部缺氧窒息死亡,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被告除戶戶籍謄本各一份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謝志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