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高益之 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陳育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83-NX-74498-6
1
250
002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89796-1
1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