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號

聲請人 程大郎 (即 程高山 之繼承人)

代理人 廖丞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X050885-7

1

60

002

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4NX068749-3

1

66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