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53號原告 陳東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梅鳳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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