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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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32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二、被告真正之住所或居所地址。
三、被告出入境資料。
四、被告大陸地區戶政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集體戶口表、居民身份證)。
五、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
六、如被告行方不明並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