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70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黃駿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玖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貳萬壹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二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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