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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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66號聲請人 黃忠勇 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張輝雄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本院查,本件相對人張輝雄已於民國96年10月27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相對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聲請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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