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簡字第7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簡字第7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七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一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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