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41號原告陸軍裝甲第五八六旅代表人 陳宏詩 訴訟代理人 李偉宏
賴建成 羅儀軒 被告 陳品淳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鄭敏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