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9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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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9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河陵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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