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553號聲明人 李定宇
李定寰 李姍容 李定輝 李定芳 李定宏 李定美 李易翰 李少均 李季蔆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李定宇、李定寰、李姍容、李定輝、李定芳、李定宏、李定美、李易翰、李少均、李季蔆為被繼承人 方佩珺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彰化縣彰化市○○○村00號4樓)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2年2月17日死亡,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方佩珺於102年2月17日死亡,而聲明人李定宇、李定寰、李姍容、李定輝、李定芳、李定宏、李定美、李易翰、李少均、李季蔆為被繼承人之孫輩,此有聲明人等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憑。惟查,被繼承人之子 李德義 並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記錄在卷可稽,是聲明人李定宇、李定寰、李姍容、李定輝、李定芳、李定宏、李定美、李易翰、李少均、李季蔆尚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若前順序或親等較近者有繼承人時,後順序或次親等者依法不得繼承,故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