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571號債權人大里星鑽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豐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詹智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經查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巷○○○○號之房屋,其所有權人為債務人詹智益及第三人 詹嘉惠詹嘉如 ,依法應由該戶區分所有權人全體依其應有部分負擔系爭房屋之管理費等費用。
三、承上,然債權人僅對債務人一人請求清償全部之管理費,故請表明債務人應負擔全部管理費等費用之法律依據及其釋明文件。
四、否則應請求由該戶全體所有權人依其應有部分負擔系爭管理費等費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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