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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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4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明益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炎明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應依上訴之聲明定之;向第二審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普通共同訴訟,各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固為個別之請求,惟既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而將數訴合併於一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上訴人吳炎明等人起訴時,係對於上訴人為個別請求,將數訴合併為一訴,為普通共同訴訟,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85,243元【計算式:15,499元+30,997元+38,747元=85,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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