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230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許嘉紋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北小字第230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玖佰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由原告負
擔新台幣捌拾伍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
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
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體損失險,該車於民國94年10月8日
14時許,由 初愷郁 駕駛行經台北市建國高架橋往北94燈桿時,
遭被告駕駛2C-1541號自小客車因未保持安全距離之過失而撞
損。被告既因過失致原告所承保之車輛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1626-KM號自小車受損部分經送廠修復後,其費用計新台
幣(下同)89,266元(工資39,841元、材料49,425元),原告
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取
得代位求償權。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9,266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行照、駕照、汽車
險賠款收據暨同意書、估價單、車損照片、統一發票等件影本
(見本院卷第5-13頁)為證,並經本院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
警察大隊調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資料(見本院卷第25-
41頁),應認為真實。
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
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
生之損害。」同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
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原告主張其被保
險人因上揭車禍致其受有車輛修理費用89,266元之損失,固據
其提出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為證,惟原告所承保之1626-KM號自
用小客車係00年5月出廠(行車執照影本見本院卷第5頁),而
該車輛修復之費用包括工資39,841元、材料49,425元(明細表
見本院卷第7-12頁),衡以本件車輛有關零件部分之修復,既
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
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參照),而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
減法每年應折舊369/1000,據此,本件原告之車輛自出廠日94
年5月起至發生車禍日94年10月止,已使用5月,據此,該車扣
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為41,826元(計算方式如附表),加上工資
39,841元,是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車輛修復費用應為81,667元

從而,原告基於代位求償權,請求被告賠償車輛修復費81,66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5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
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1審裁判費1,000元,依兩造敗訴比例確定
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王依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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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95年度北小字第23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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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次│折     舊     額  │  折 舊 後 餘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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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額 │計  算  方  式 │金額 │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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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7599│49425×0.369×5/12=7599│41826│00000-0000=4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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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元以下4捨5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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