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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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訴訟代理人 林翰葳 被告 陳福仁 訴訟代理人 陳明輝
邱惠珍 被告 楊巫賽梅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三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