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83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鍾志宏 律師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8萬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8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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