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保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7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淑芬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淑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淑芬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2年8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36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2年8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36210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曾子珍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儀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