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調裁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裁字第37號聲請人A01法定代理人A02相對人A0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確認聲請人A01(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非其生母A02自相對人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上開裁定確定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本件聲請人之主張,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事項,而兩造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見本院卷第31頁),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為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A02(下逕稱姓名)與相對人原為夫妻,於113年2月27日離婚,而聲請人A01(下逕稱姓名)於113年7月17日出生,依法推定為相對人之子女,惟此與真實血緣不符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相對人則以:同意聲請人的主張等語。
四、聲請人主張前述事實,業據提出出生證明書、 柯滄銘 婦產科基因飛躍生命科學實驗室親緣DNA鑑定報告書、戶籍謄本為證。而依上開DNA鑑定報告書之結論為:「本系統所檢驗之STR點位皆無法排除 温福來 與A02之女之親子關係,其綜合親子關係指數為5342268.4090,親子關係概率值為99.999981%」等情(見本院卷第18頁)。本院參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基因圖譜定序檢驗方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之精確度已達99.9999%以上。則聲請人主張A01非其生母即A02自相對人受胎所生之事實,應值採信。
五、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99年5月23日公布修正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第1063條定有明文。
本件A01於113年7月17日出生,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之受胎期間,既在A02與相對人婚姻關係存續中,則依法自應推定為婚生子女。然A01既非A02自相對人受胎所生,則聲請人於113年8月19日,即在知悉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2年內,提起本件否認子女訴訟,兩造並合意聲請裁定確認A01非其生母即A02自相對人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第95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