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勞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上字第17號上訴人 唐富家 訴訟代理人 張雨萱 律師
劉思龍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伊格爾博格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村上佳津宏 訴訟代理人 李羽加 律師
黃毓棋 律師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張維君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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