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180號聲請人 劉麗美 相對人 劉美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相對人劉美秀住址「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1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