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65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650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被告 林美卿 即林家麫食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貳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28日向原告聲請辦理「簽訂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專案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借貸期間自110年7月28日起至115年7月28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融通利率加0.9%浮動計息(目前為年利率1%);自111年7月1日起利率依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1.66%計算,機動調整(目前為年利率3.16%)。若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逾期除按原約定借款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並依約定加收違約金,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經被告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原告收執。詎被告自110年10月28日起即未還本繳息,目前尚積欠未還本金190,235元及前述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客戶往來明細查詢、授信申請書、小規模營業人簡易申貸方案資料表及中央銀行辦理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各方案重點內容一覽表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楊家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