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原告 何雅婷 被告 徐秉嵩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3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江彥儀
法官呂超群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