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78號上訴人 張文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小琦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1年5月12日111年度訴字第378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9,750元(本訴部分109750元+反訴部分480000元=589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