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8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金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金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金明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6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5000號函核准假釋,且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