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債務人 楊東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貳拾玖元,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如附表二所示債權人,附表一所示之財產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下同)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裁定自民國106年7月26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頁)。另債務人有如附表二所示已申報之債權人,有本院同年9月19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4至117頁)。查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其清算財團為如附表一所示之保險單,其預估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46,729元(見本院卷第144頁),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人壽保單之保障,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清算財團財產,以債務人提出46,729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堪屬適當。又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06年11月7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一:
┌──┬─────────────┬───────────┐│編號│財產種類及內容│財產現值(新臺幣)│├──┼─────────────┼───────────┤│1│中華郵政壽險保險單│46,729元│││(保單編號:00000000)││└──┴─────────────┴───────────┘附表二:
┌──┬───────────────────────┐│編號│債權人│├──┼───────────────────────┤│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