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81號原告 王逸群 被告 周順慶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黃龍忠法官劉承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