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42號原告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雪芬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9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8,1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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